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二节讲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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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掌握)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立案追诉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第20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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