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二节讲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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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掌握)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②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③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④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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