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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更新时间:2020-12-04 16:02: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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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已经结束,目前11月《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已经整理上传。环球网校小编根据网友提供整理“2020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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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答案涉及考点回顾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真题考友回忆版:【仅供参考

单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列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

B.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D.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井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真题考点讲解: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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