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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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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 制定公司章程。

    3、 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4、 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5、 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认购和缴纳股款。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首先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接着,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 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 设立登记并公告。募集设立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 发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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