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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六章知识要点(第五节)

更新时间:2009-10-23 13:50: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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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上披露

  1.2001年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删1)13号,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单选、判断)转自环 球网校ed u24ol.com

  2.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这里的附录和附件包括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单选披露时间要求,多选附录种类)转自环 球网校ed u24ol.com

  3.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判断)

  4.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判断,即可以在多个网站上发布招股说明书,只是时间上有先后要求)

  (二)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转自环 球网校ed u24ol.com

  1.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判断,注意发行人的责任是“承诺”,主承销商是“确认”)

  2.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注意发行人的责任是“承诺”,主承销商是“确认”)

  3.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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