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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上)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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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老师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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