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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料: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三)

更新时间:2010-06-24 10:23: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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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三类承销团的成员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0家、60家和20家。

  1、 国债承销业务资格。

  承销团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2、 申请与审批。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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