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股份公司组织机构资料(1)
一、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四) 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 股东大会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 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 股东的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天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五) 股东大会决议
1、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有:(1)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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