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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首次公开发行方式资料(1)

更新时间:2010-08-04 10:2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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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IPO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效原则、经济原则。

  二、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积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同比例配售情况:(1)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2)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1)未参与初步询价;(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证监会要求IPO的网下部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电子化发行。程序是:(1)基本规定。交易所提供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和股份的初始登记。证券业协会向交易所提供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相关数据。(2)询价与申购。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要申请股票代码。原则上每一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主承销商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1个交易日15:00前,将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到登记结算平台。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修改,且其累计申购股数不得超过本次配售的股票总量。(3)资金的收取与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来进行收购资金的收付,各配售对象也要将资金划付到这个专户账号里。1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1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4)股份登记。

  【例1】 初步询价时每一个询价对象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累计投标询价时则可以多次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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