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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资料(3)

更新时间:2010-08-19 10:22: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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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包括:前10名股东;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 (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等等内容。

  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例4】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 )为止。

  A 最终的非国有控股主体 B 最终的外资控股主体

  C 最终的法人控股主体 D 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

  【答案】D

  发行人还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内部职工股的披露要求。

  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发行人员工简介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发行人应当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 业务和技术:行业情况、业务情况、资产情况、特许经营权情况、生产技术及科研情况、境外活动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分类: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原因,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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