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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股票的上市保荐(一)

更新时间:2011-08-31 09:36: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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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注意与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约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上市保荐

  1.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资格;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保荐人保荐股票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3.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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