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目的重在评价、培养和指导执业药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从而确保准入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能力、高尚职业道德,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基本权利、尊重患者隐私。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为方便准备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及时备考,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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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全国人大通过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规(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民族自治法规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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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许可(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① 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六类事项,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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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处罚(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1.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训、罚、没、停、吊】
3.管辖与适用
管辖:
①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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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包括;
①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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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
1.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处罚侵权,对决定不服的】
①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申请: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程序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①一般条件: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包括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
一般时效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为60日;
特殊时效指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③形式条件: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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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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