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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课件28

更新时间:2013-07-22 18:35: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

  第十章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考点1: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1、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

  2、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位置、数量、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3、建设用地的分类:

  (1)按附着物的性质:建筑物用地、构筑物用地。

  (2)按利用方式分类: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3)按土地的所有权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4)按用途分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

  (5)按用地规划分类: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大型、中型、小型。

  (6)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7)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4、建设用地的特征:

  (1)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2)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3)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4)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5)无限性和再生性;

  (6)空间性与实体性。

  考点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概念: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

  (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规定。

  (2)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 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4)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有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3、 划拨供应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考点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1、 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3、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国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如果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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