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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课件29

更新时间:2013-07-22 18:36: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基础与法规

  考点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包括:

  (1) 符合规划;

  (2) 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 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 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 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考点5: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

  (1) 国家鼓励类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可能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 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

  对需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生产能力过剩需要总量控制的;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

  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

  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注: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证,再履行批准手续。

  (3) 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4)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 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

  (1) 划拨方式供地: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除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入股。

  (3)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 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 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 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考点6: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1、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用地申请。

  2、 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对于建设用地审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为30个工作日。

  3、 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 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 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本农田地板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附图。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

  6、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1)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2) 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3) 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4) 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5) 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 征收土地方案:建设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8、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1)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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