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服务有章法了
物业服务质价不符、服务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收费不合理……一方面,业主声称物业没管好拒缴物业费;另一方面,物业诉苦收不到物业费小区没法管,我省不少小区的物业管理陷入了类似的“死循环”。记者从6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7月1日起,《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启用了,对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被禁止的行为、物业小区车位及停车、住房维修金等物业管理难点,做了更为明晰的规定。
物业服务没享用也需缴部分费用
对物业来说,遇到不缴费的“钉子户”业主很“头疼”,这些业主认为,有些服务我没享用,为何要缴费?有些物业服务虽然业主没享用,但也得缴费。
目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部门正在结合物业服务等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收费办法。根据《条例》,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费的百分之七十。同时,集中供热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交纳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禁止十四项行为不得擅自“住改商”
《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十四项被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同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即“住改商”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还要进行公示,并按非住宅类用房收取物业费。
车位首先满足业主、半小时内免停车费
近年来,居民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使得部分小区内出现车位、车库不够停车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物业纠纷日益增多。为破解这一难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另外,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车辆,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业主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房屋安全告急维修金三日内下达
房屋渗漏、电梯故障、道路破损……面对这样的问题,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一般要经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能使用,程序繁琐,特别是没有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业主不理解和不支持,想要通过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很难实现。
因此,《条例》规定,出现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专用排水设施坍塌、爆裂等危及安全等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拨付相关经费,以保证维修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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