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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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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准制

    核准制相对行政审批制的特点: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三、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规定的保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2、明确保荐期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阶段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确定保荐责任。

    4、 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冷淡对待就是根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违反《办法》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办法》还规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四、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现场与非现场)

    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模式。现场检查包括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及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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