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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6-12 09:14: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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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法律责任”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环球网校提供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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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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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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