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更新时间:2017-10-31 09:29:4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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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11月18日、19日举行,大家是否已准备好了呢?在剩余的有限时间里,我们又该如何复习,以便更有把握地通过考试呢?下面环球网校分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帮助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11月18日、19日举行,大家是否已准备好了呢?在剩余的有限时间里,我们又该如何复习,以便更有把握地通过考试呢?下面环球网校分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帮助大家在执业药师考试最后冲刺阶段加强巩固复习,实力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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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召回 | 召回情形 | 一级召回 | 二级召回 | 三级召回 |
组织实施召回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 二十四小时内 | 四十八小时内 | 七十二小时内 | |
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一日内 | 三日内 | 七日内 | |
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的频率 | 每日 | 每三日 | 每七日 | |
责令召回 | 召回情形 | 后续处理 |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 |||
提示:必要时,药监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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