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总结:执业药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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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15,C)共1分
1、执业药师身份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效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2015,A)(2015,A)(2016,A)(2017,A)共4分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考试管理和政策安排: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2、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报名条件:
专业 | 学历 | 工作年限 |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 | 中专 | 满“七”年 |
大专 | 满“五”年 | |
本科 | 满“三”年 | |
硕士(含学士学位、研究生班) | 满“一”年 | |
博士 | 满“零”年 |
【提示】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关键词】“中大本硕博:七五三一零”
(2)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药学类 | 中药学类 | |
具备条件之一 | ①药学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②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
①中药学徒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②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
免考科目 |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考试科目 |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提示: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要求
(1)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2)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到“执业单位”所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提示: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3)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4)注册管理
①注册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②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5)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6)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2、注册条件
(1)申请注册执业药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提示:再注册时或首次注册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的:还应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2)不予注册申请的情形: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
④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3、注册程序
(1)注册有效期
①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②再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提示:办理再次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2)变更注册
①执业药师欲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②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3)注销注册情形: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提示: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例题-多项选择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现行规定,执业药师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获得《国家执业药师证书》
B、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上工作
D、有二年以上的药学实践经验
答案:ABC
解析:申请注册执业药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例题-最佳选择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欲变更职业地区,应当( )。
A、重新申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B、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C、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D、办理再注册手续
答案:B
解析:执业药师欲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考点三、执业药师的职责(2015,A,X)共2分
1、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药品质量与指导合理用药。
2、执业药师具体职责:
(1)基本准则: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守法、执法、制止违法行为: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考点四、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与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应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取得的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014年5月更名为中国药师协会)承担。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①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③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④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⑤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⑥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⑦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⑧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
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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