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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十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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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总则(熟悉)
1.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GMP适用范围: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二、机构与人员(熟悉)
1.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2.人员: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操作和质检人员的资质。
(1)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厂房与设施(熟悉)
1.药品生产环境与布局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房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环球网校搜集整理www.edu24ol.com
2.厂房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接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要求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等部位均应密封。
(5)压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5%。
4.特殊药品厂房设施要求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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