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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药材取样法

更新时间:2010-02-20 14:32:23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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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材取样法:

  取样的原则:代表性 均匀性 取样量适中(3倍,留样)

  ①取样件数:

  药材总件数≤100,取样5件;药材总件数≤1000,按5%取样

  药材总件数>1000,超过部分按1%取样;药材总件数<5,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②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抽取样品;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样。

  取样数量:

  包件少的:抽取的总量应不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超过试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

  包件多的:一般药材为100~500g

  粉末药材为25~50g

  贵重药材为5~10g

  1/3供实验室分析时用,1/3供复核用,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一年。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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