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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4)

更新时间:2010-08-06 09:23: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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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4)

  对有关人员的处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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