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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则

更新时间:2010-08-10 09:38: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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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则

  1.用语的含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2.时间效力范围: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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