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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辅导: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2)

更新时间:2010-08-19 09:37: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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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2)

  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方式

  (1)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价格,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2)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老师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听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公布: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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