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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药品监督法(2)

更新时间:2010-08-20 11:25: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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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药品监督法(2)

  药品质量公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抽检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内容包括: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公告不当的,发现之日起5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是(C)

  A.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E.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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