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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

更新时间:2010-09-10 10:27: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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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规定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师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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