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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0-11-09 09:58: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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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项目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B)

  A.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

  B.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C.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地址,注册地址

  D.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

  E.医疗机构类别,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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