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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4-19 13:37: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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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项目。为规范项目实施,保障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建立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内容,加强培训组织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升精神专科机构服务能力。 

  第二条 培训采取以1所机构为主、兼顾其他机构的组织方式,力争覆盖受训机构的所有中青年精神科医师(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 

  执行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并且在2008年以后未接受过类似培训的机构,优先开展培训。 

  第三条 培训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际病例查房和考试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 

  现场实际病例由承办培训的精神专科机构负责提供。 

  第四条 理论授课采用标准课件,包括必授课程和选授课程。标准课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组织制作和审定,适时更新。 

  必授课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焦虑障碍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规范化治疗。 

  选授课程为精神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临床风险评估和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等3项。每期培训班至少包括1项选授课程。 

  第五条 考试内容应涵盖必授课程的全部内容和选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时间为45分钟。 

  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培训授课教师由国家级师资(名单见附件1)、省级师资组成。每期培训的国家级师资授课时数不应低于总数的70%. 

  第七条 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的国家级师资从精神医学专业水平在全国有较高影响、教学水平得到广泛认可,且能够参加培训活动的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中聘任。每次聘期3年,可以连聘。国家级师资每人每年参加授课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 

  省级师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聘任。培训病种和模块考试总计4个以上合格者(其中至少3个为必授内容)作为入选省级师资的依据。 

  第八条 每期培训设置教学督导员1名。 

  教学督导员负责协助受训机构制定教学计划、督导培训过程、主持考试等,并在培训结束后提交督导报告。 

  第九条 以北京市、上海市、长沙市和成都市为中心,分片设立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见附件2),协助片区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工作。 

  教学督导员由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担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培训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受训机构具体承办培训,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协助教学和后勤安排等。 

  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协助制定教学计划、派员督导培训和考试等。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负责项目技术支持、培训统计和效果评估、推荐并培训国家级师资等工作,每年向卫生部疾控局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国家级师资人员名单 

  2.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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