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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3)

更新时间:2010-09-08 10:11: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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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3)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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