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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4)

更新时间:2010-09-08 10:12: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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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保管、领发、核对制度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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