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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更新时间:2013-08-19 14:01: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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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它的职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在辖区内实施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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