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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更新时间:2013-08-19 14:03: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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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组建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的职责:

  1.将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的开具职责下放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职责下放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国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职责下放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其他职责。

  整合的职责:

  1.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商务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风险的机制。

  3.推进全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新组建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全省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负责化妆品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和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5.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6.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7.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8.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9.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0.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1.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

  12.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3.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4.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分工:

  与省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省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与省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与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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